1.本项目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承担,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,按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代理服务费,参照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发改办价格〔2003〕857号)和国家计委关于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》(审计价格〔2002〕1980号)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20%收取。不足3000元按照3000元收取。
2.公证费(律师见证费):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按中标总金额的1‰向律师交纳律师见证费。不足500元按照500元收取。
代理服务费金额:
合同包1: 6084元。收取对象:中标(成交)供应商。
合同包2: 3000元。收取对象:中标(成交)供应商。
合同包3: 3000元。收取对象:中标(成交)供应商。
合同包4: 6220.8元。收取对象:中标(成交)供应商。